总局令第97号公布!附一图读懂和规定原文

时间: 2025-06-21 20:21:59 |   作者: 小九app下载手机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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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关键抓手。《规定》通过抓住“三类人”、管好“三件事”、记好“三本账”,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最小单元”,实现对风险的精准防控,保证出现问题后能够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

  《规定》共24条,针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适合使用的范围、风险报告、工作机制衔接、监督抽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义等方面做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规章适合使用的范围,健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体系。《规定》明确规章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有关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与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分别立法,并将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别的条件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规章参照适合使用的范围。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马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是优化工作制度机制,避免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负担。《规定》明确“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在生产经营期间执行,同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固化为制度文件。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公司能够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与已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有机结合实施,避免实际执行中机械重复相同工作。

  三是细化监管具体实际的要求,回应基层监管实践面临的问题。《规定》补充完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定义,明确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层人员担任。规定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内容应当与被抽考对象的岗位工作职责等相适应,且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它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四、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并推动有效运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工作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五、将第四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四条、第五条,修改为:“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第五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马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六、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三)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四)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含中央厨房、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五)连锁食品销售、连锁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七、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第二款修改为:“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层人员担任。”八、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九、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落实”。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规定无需配备且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安全总监职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企业指定的食品安全员履行。”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修改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公司能够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与已经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有机结合实施。”十一、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其中的“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全方位检查”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生产经营期间,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全方位检查”。十二、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生产经营期间,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十三、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生产经营期间,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做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十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配备、调整情况,《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十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十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以及考核大纲、考试题库等,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做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和内容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类型、人员类别、生产经营食品种类(场所)、所在岗位(环节)等相适应,且不得收取费用。”十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企业”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十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十九、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修改为“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二款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它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五条提出的否决建议的,或者食品安全总监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五条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二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公司制作经营活动中的主要决策人,包括实际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总监,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管理层中依法配备、承担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职责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员,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配备、承担本规定第十条所规定职责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十一、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别的条件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另行制定。”本决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25年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7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它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上的水准、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工作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并推动有效运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马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四)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含中央厨房、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并且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并且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落实;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规定无需配备且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安全总监职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企业指定的食品安全员履行。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根据相关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完整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食品生产经营公司能够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与已经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有机结合实施。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生产经营期间,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全方位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察觉缺陷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生产经营期间,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生产经营期间,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做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配备、调整情况,《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以及考核大纲、考试题库等,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做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和内容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类型、人员类别、生产经营食品种类(场所)、所在岗位(环节)等相适应,且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它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五条提出的否决建议的,或者食品安全总监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五条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公司制作经营活动中的主要决策人,包括实际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等。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食品安全员等。

  食品安全总监,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管理层中依法配备、承担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职责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员,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配备、承担本规定第十条所规定职责的食品安全管理人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别的条件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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