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行标示清真食物认证标识该怎么处分

时间: 2025-04-04 07:33:26 |   作者: 小九app下载手机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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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6日,Z县质监局接到顾客的《申述告发信》,称其于2014年2月26日在某商场购买了1件由Z县甲食物有限公司出产的烤鱼片产品,发现该款食物在包装袋上标示“清真食物”字样,置疑该产品未获得清真食物认证,属不符合《食物安全法》规则的不合格产品,恳求质监部分依法查处。

  根据告发资料,Z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当即前往甲食物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看,发现该公司出产的烤鱼片产品的包装袋标示有“清真食物”字样及清真食物认证标识图画。公司没办法供给该款产品已获得清真食物认证的相关证明文件,供认私行运用清真食物认证标志。那么,对此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该怎么定性及处分呢?

  所谓清真食物,在由甘肃、宁夏、青海、陕西、云南5省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和质监部分一起拟定、于2013年3月1日施行的《清线条规则:清真食物是教法答应的食物。《清真食物认证公例》在《导言》中进一步清晰“作为5省区的联盟认证规范,别离发布,一致施行”。关于清真食物认证问题,《清线条(属强制性条款)规则:“请求认证的清真食物出产经营企业,应获得当地工商营业执照、卫生答应证、食物出产答应证和清真食物出产经营相关证书。”第7.3.3条(属强制性条款)又规则:“加工场所应当在明显方位悬挂清真食物出产经营答应、清真食物认证标识。”从上述两条规则能够精确的看出,食物公司制造清真食物,除了要根据《食物安全法》获得食物出产答应证外,还应当依照《清真食物认证公例》规则,请求获批清真食物的特别答应并获得认证证书,方能在产品的包装上标示“清真食物”及清真食物的认证标识。

  从以上案情可知甲食物有限公司私行运用即冒用清真食物认证标识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至于该怎么定性与处分?咱们我们都以为,关键是搞清楚“清真食物认证标识”是否归于《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则的“质量标志”。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定见》(国质检法〔2011〕83号,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施行定见》)第八条《关于出产、出售冒充伪劣产品行为的确定问题》第(四)项规则:“质量标志包含我国政府有关部分同意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地舆标志等。”从《清线条“加工场所应当在明显方位悬挂清真食物出产经营答应、清真食物认证标识”的规则能得出,“清真食物认证标识”是甘肃、宁夏、青海、陕西、云南5省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和质监部分在《清真食物认证公例》中同意的,而上述5省区的民族事务委员会和质监部分,是《产品质量法施行定见》第8条第(四)项所指的“我国政府有关部分”。据此能够确定,“清真食物认证标识”应归于《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则的“质量标志”。甲食物有限公司私行运用即冒用清真食物认证标识的行为,便是冒用质量标志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该行为已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1条“出产者不得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则,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3条的规则予以处分。《我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