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该怎么样做标签标示(下)

时间: 2024-06-13 05:28:12 |   作者: 新快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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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为方便大家更全面地掌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标签标识规定,食品伙伴网本次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发布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的框架为基础,结合表格中列出的现行有效的标签标识相关规定,总结了一篇较为详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标示要求。

  上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该怎么样做标签标示(上)

  根据产品类别,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规定的适用人群或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做标注,应准确、详细描述所有适用人群

  。(参考:《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GB 29922-2011、GB 25596-2013、《指南(意见稿)》)

  ,如口服(或)管饲,以及口服(或)管饲具体用法,包括服用方式、操作要求、食用前的冲调方法、产品应维持的温度、服用速度、产品保存方式等。

  。(参考:《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普遍的问题与解答、GB 13432-2013)

  。描述适用人群在不同营养状况、不同疾病状态下用量;食用量以“每次xx(重量或容量单位,如g、mg、ml等),每日xx次”表示,或以“每次xx(相应的计数单位,如包、瓶等),每日xx次”,或准确标示为ml/日,g/日,kcal/kg体重,kJ/kg体重。(参考:《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GB 13432-2013)

  3.不同适用人群,其食用量和吃的方法不一致时,应分别描述。(参考:《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

  .应标示“吃的方法和食用量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根据适用人群的年龄、体重和医学状况等综合确定”或类似表述。

  特殊医学用途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的标签、说明书还需要标示“吃的方法和食用量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根据适用人群的矫正月龄、体重和医学状况等综合确定”或类似表述。

  单件预包装食品标示净含量;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参考:《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标注。(参考:《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

  。如果开封后的产品不易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对贮存有特别的条件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参考:《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GB 13432-2013、《指南(意见稿)》)

  应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营养”;还应结合实际需要选择性地标注“配制不当和不正确使用可能会导致XX危害”“严禁XX人群使用或XX疾病状态下人群使用”等警示说明,以及“产品使用后可能会导致不耐受(不适)”“XX人群使用可能会导致健康危害”“可作为唯一营养来源单独食用”或“不可作为唯一营养来源,应配合添加XX食品”“使用期间应避免细菌污染”“管饲系统应当正确使用”

  “包装不能用于微波加热”等需要注意的几点。“警示说明和需要注意的几点”标题一栏应加粗呈现,字体应不小于标签非主要展示版面的其他内容。

  (参考:《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GB 29922-2010、GB 25596-2013、《指南(意见稿)》)

  特殊医学用途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蛋白质(氨基酸)组件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碳水化合物组件食品、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营养补充剂、

  的渗透压,并标示“本产品(标准冲调液)的渗透压约为XXX,供使用参考”或类似表述。

  (参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普遍的问题与解答、GB 25596-2013、《指南(意见稿)》)

  特殊医学用途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的标签、说明书还需要标示“对于0~6月龄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食用本品”“根据不同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情况,当生长发育各项指标达到相应矫正月龄婴儿的正常范围时,可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转为普通婴儿配方奶粉或配合添加辅助食品”或类似表述。

  1.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参考:《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普遍的问题与解答、GB 25596-2013)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100mL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参考:GB 29922-2010、GB 25596-2013、《指南(意见稿)》)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一致,涉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并标明注册号。

  (参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清晰持久、醒目易读。

  (参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GB 7718-2011)

  或者加速康复的词语,如“缓适”“优术”“治疗”“速康”“灵康”“愈”等。

  如“强壮”等;不得涉及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如“亲体”“母爱”“仿生”等。

  (参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GB 7718-2011、GB 13432-2013、GB 25596-2013、《指南(意见稿)》)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分类名称或者等效名称。

  特医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标注特医食品专属标志。标志区域位于最小销售包装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左上角或右上角。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cm2时,标志直径不小于2cm,面积小于100 cm2时,标志直径不小于1cm。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不标示标志。特医食品标志应清晰醒目、易于识别,可以按样式等比例变化,但不得变形、变色。非特医食品不得冒用、盗用特医食品标志。整体比例及标志样稿如下。

  同一公司制作的同一特医食品,其标签的内容(净含量和规格、口味除外)、格式及颜色应保持一致。

  特殊医学用途碳水化合物组件配方食品应标识“临床使用中应注意监测血糖”等类似表述。

  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应标识“临床使用中应注意监测产品中涉及元素的血清离子浓度”等类似表述。

  进口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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